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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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前淨重零點柒陸公克、驗後淨重零點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本署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經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合計驗後淨重0.73公克)係違禁物品,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3紙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431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為警於民國94年7月25日17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晶體3包。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1月8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
4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而查獲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晶體3包,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前淨重0.76公克、驗後淨重0.73公克)無訛,有上開醫院95年12月12日報告編號9512-66號、9512-67號、9512-68號檢驗報告3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3包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至於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