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貳拾陸點貳捌公克,及另沾粘海洛因細末之空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被告前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3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26.28公克,空包裝重0.79公克,純度百分之22.78,純質淨重5.99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7月22日調科壹字第220015
568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連同沾粘毒品細末無法析離之空包裝袋1只,併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另鑑驗耗用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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