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重零點零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40條但書)。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96年1月4日下午1時2分許回溯48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6年1月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白色粉末1包(檢驗前重0.063公克,檢驗後重0.035公克)。嗣因該案件業為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4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乃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0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上述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檢驗前重
0.063公克、檢驗後重0.03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另用以包覆毒品之包裝袋,衡情已難與所包覆之毒品絕對析離,應與該毒品整體視為違禁物,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是以,本院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