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簡上字第2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