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榮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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