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00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輝 債務人蔡明輝債務人 郭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肆拾叁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叁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