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42號聲請人 陳榮宗 相對人 何俊德 即正今水電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682,31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依上開規定,須負私法上給付義務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方得依上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調解紀錄,兩造固就「對造人同意於110年8月31日前給付工程款682,310元予申請人。」之內容達成合意,但兩造已約定給付日為110年8月31日,尚未到期,自難認相對人已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聲請人自尚不得依上揭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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