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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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醫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宏道 選任辯護人 蕭世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醫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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