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 蔡瑞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101年度救字第188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8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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