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傅紀勳 被告 陳俊光
廖陳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