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33號上訴人 陳芃君 被上訴人 潘龍秀
李欣 廖羿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人113年1月2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之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919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2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