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原訴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王軍二
王成章
王文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代表人 周至剛 (區長)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終結準備程序。茲查本件就原告所爭執坐落新北市烏來區福山段381地號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蔡如惠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