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60號原告 過台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羿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因原告於起訴時合併聲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202號),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抗告後改為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確定,則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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