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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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麗君
鄧雅琦 鄧忠哲 鄧佩倫 鄧忠幸 鄧美珠 鄧美鳳 鄧惠文 鄧 李宿秀 ( 鄧建次 之承受訴訟人) 鄧苓藜 (鄧建次之承受訴訟人) 鄧惠珍 (鄧建次之承受訴訟人) 鄧忠良 (鄧建次之承受訴訟人) 鄧麗霞 (鄧建次之承受訴訟人) 鄧賀蓮 (鄧建次之承受訴訟人) 鄧景憶 (鄧建次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772,332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系爭被占用部│││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分土地公告現│││││值│├──────┼─────┼─────┼──────┤│500地號│64,361元│12│772,3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