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嚴秀蓁 被告 張子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原簡字第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顏偲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