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00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鄭雅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