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朱仲 之債務人黃 偉軒 債務人 黃新 臺債務人 湯秀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97,14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附表】97年度促字第16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湯秀珍,黃│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6.975%│││55686│偉軒,黃新││││││元│臺││││├──┼───┼─────┼──────┼──────┼───────┤│2│新台幣│ 黃偉軒 ,黃│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6.975%│││41460│新臺││││││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湯秀珍,黃│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55686│偉軒,黃新│││按計息利率10%│││元│臺│││,超過6個月按│││││││計息利率20%計│││││││算│├──┼───┼─────┼──────┼──────┼───────┤│2│新台幣│黃偉軒,黃│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41460│新臺│││按計息利率10%│││元││││,超過6個月按│││││││計息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