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陳 麗敏 債務人 王憲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73,56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附表】97年度促字第16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憲章,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270%│││29,190│麗敏││││││元│││││├──┼───┼─────┼──────┼──────┼───────┤│2│新臺幣│王憲章,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430%│││11,467│麗敏││││││元│││││├──┼───┼─────┼──────┼──────┼───────┤│3│新臺幣│王憲章,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540%│││10,184│麗敏││││││元│││││├──┼───┼─────┼──────┼──────┼───────┤│4│新臺幣│王憲章,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570%│││22,723│麗敏││││││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憲章,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190│麗敏│││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王憲章,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467│麗敏│││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王憲章,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184│麗敏│││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王憲章,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723│麗敏│││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