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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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67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複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玉民 律師
卓忠三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胡宏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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