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吳國華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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