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
乙○○被上訴人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附表欄中關於「台中市○區○○段355建號」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區○○段358建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黃炫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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