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傑
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1年
4月24日上午11時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