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戊○○
己○○丁○○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就被告丙○○被訴部分,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就被告丙○○被訴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及同案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一案,就被告丙○○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就被告丙○○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就此之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陳雅敏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