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二)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5年度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85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范清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