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應繼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8號上訴人 吳鳳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家棋 (原姓名: 吳紹華 )間給付應繼分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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