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被   告  黃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姓名部分誤載為「
柯崴元 」,應更正為「陳怡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葵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