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珈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珈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珈銓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於112年9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00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1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2月1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