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45號原告 連志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夏秀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夏秀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石幸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