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郭賢義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751號)。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2,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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