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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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 王昇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788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昇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解除限制出境抗告狀。
二、按限制出境、出海,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具保處分之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決定,且限制出境之處分,係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限制出境處分亦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與否,亦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
(一)被告王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88號受理繫屬,本院繫屬後106年11月23日被告經通緝到案,經訊問後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等情,有該日訊問筆錄可稽;又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於107年10月9日判決有罪在案,有判決書乙份附卷可參。
(二)本院審酌被告被訴之案件業經判決,再參考其相關犯罪情節,應無為確保訴訟進行及證據調查等目的再繼續以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之必要,爰准予解除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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