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國雄前因犯竊盜、偽造文書、偽造印文、傷害、妨害自由、侵占、脫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351號裁定減刑並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9月15日、5年11月,受刑人於民國91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4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08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7月16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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