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祥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祥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祥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第55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後為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37號與98年度臺上字第391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4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11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同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2月10日,並於101年
9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
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8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