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汪宗承被告汪仁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宗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汪宗承因被告汪仁光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保證後(刑保字第10004068號),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62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
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件、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1件、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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