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告鴻億精機科技有限公司
弄2號1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濠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濠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97年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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