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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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原告戊○○
己○○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王道元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
號丁○○住桃園
號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證人即受罰人丙○○住桃園上列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處罰鍰新台幣叁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上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98年12月
9日下午3時25分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3萬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