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42號原告旭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 蔡佳君 律師
參加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複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參加人惠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震興 訴訟代理人徐威
林開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對以下所列不爭執事項,請兩造及參加人具狀表示意見:㈠原告與被告於96年5月3日簽訂工程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被
告分包之「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八里五股段第C804標觀音段及交流道工程橋梁上部結構工程」,工程總價為1億5,409萬5,238元,採單價契約方式計價,有系爭契約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6-26頁)。
㈡原告確已依被告指示施作之工項(見本院9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卷㈡第165頁背面):
⒈PW6臨時支撐系統組拆。
⒉PW/PE2工作車各部修改、PW/PE7工作車各部修改。
⒊PE/W7工作車增設防護底板。
⒋PW/E-2及PW/E-7工作車細部拆解。
⒌PW6-30節塊/澆置前、PW7-22工作車下架及PE7-19、20節塊澆置前配重作業。
⒍PE/W6、PE/W7閉合節塊對頂作業。
⒎PW5-PW6外置預力RC結構物作業。
㈢PE/W7工作車增設防護底板施工費用1,337,928元(見本院卷
㈢第50頁)㈣PE/W6-PE/W7閉合節塊對頂施工費之施工材料費第4項植筋膠
部分,以20支、單價150元計算(見本院卷㈢第108頁、第126頁)。
㈤被告與參加人惠普公司間就工作車設備損害,經本院99年度
建字第78號民事判決被告須賠償惠普公司85,444元,另就工作車修改費用,上開判決亦認定惠普公司應賠償金額為286,815元(見本院卷㈢第218頁背面、第219頁)。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