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20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20日收受判決,於同年2月2日對攜帶兇器竊盜罪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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