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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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 林栢翔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被告 林瑛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其積欠借款為由向本院聲請對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之借款金額尚有疑義,且該支付命令送達時,伊並未實際居住在支付命令所記載之址,亦不知由何人代為收受送達,嗣被告竟持前開支付命令向本院聲請對伊財產強制執行,爰訴請確認前開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等語,可見原告僅係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而非債務人異議之訴,自無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管轄適用,又被告住所係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2樓之3,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昕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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