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秋雲 即陳宋秋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0,8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6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秋雲即陳│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9.25%│││380856│宋秋雲│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秋雲即陳│自民國96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0856│宋秋雲│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55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25計息。又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變更契約書,同意調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為百分之4計息;又原定攤還條件由每個月應攤還新臺幣8,919元調整為每個月攤還新臺幣5,20
7元,除前開變更部分外,原契據所有條件仍為有效。詎料,契約變更後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7月31日,至今未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380,85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變更契約書約定若違反約定或怠於履行情形,聲請人得不經催告回復原授信條件。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變更契約書,還款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