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7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和選任辯護人蔡秋聰律師被告簡吉良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文和、簡吉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