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林修安 被告 林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00元【計算式:回復原狀部分應以原告請求回復原狀所得利益計算143,000元(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6,000元占有系爭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補償金部分143,000元=2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