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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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鴻然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水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7,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