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三和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江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穎哲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9,73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