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448號債權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涂淑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明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蔡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號9樓之2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蔡明宏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不得代收)、住戶規約、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復未釋明蔡明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號9樓之2」;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