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645號債權人 徐維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坤富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亦未表明證六所示之已屆期之五張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復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債權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金額、交付借款方式、證明文件、總金額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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