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897號債權人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振翔新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振翔新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文件暨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債權人依兩造簽訂之物業管理維護服務契約書第五條第三項所載內容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111年6月份服務費、違約金、事實理由、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又債權人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表明本件正確請求金額、違約金不得復請求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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