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曾凱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可辨識公司名稱之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請 陳明 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休、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