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 屠啟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胤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趙胤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內並未載明清償期,故請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承二,如未約定清償期,則應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其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