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80號聲請人 潘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49486-5│1│40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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