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24號聲請人 曾豊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0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